關于規范建筑基樁質量檢測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4-09-09 來源: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瀏覽次數:41484 字體: 小 中 大 |
關于規范建筑基樁質量檢測工作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13]14號 為規范我市建筑基樁質量檢測工作,統一基樁檢測方法和數量要求,保證建筑樁基工程質量,確保建筑結構安全,根據國家現行標準、規范、規程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設計采用的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標準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計等級為甲級或乙級的建筑樁基,應通過單樁靜載荷試驗確定。在同一條件下的試樁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 2、設計等級為甲級或乙級的干作業成孔的人工挖孔嵌巖樁可通過巖基載荷試驗確定極限端阻力標準值,并據此推算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標準值,試樁數量同前款要求。 3、設計等級為乙級且地質條件簡單的建筑樁基,可參照與其地質條件相同的試樁資料,結合靜力觸探等原位測試和經驗參數綜合確定。 4、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樁基,可根據原位測試和經驗參數綜合確定。 二、工程樁施工完成后必須進行豎向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的驗收檢測。進行基樁承載力檢測前,應先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 三、工程樁的豎向承載力檢測的方法和數量除符合設計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應采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荷試驗。抽檢數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每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的工程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樁數少于50根時,不應少于2根。 (2)對于同一場地多棟建筑物,當巖土工程情況相同,樁型、樁徑、樁長及施工工藝相同時,可由設計單位決定承載力驗收檢測的數量,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明確。但每棟建筑物不應少于1根(高層建筑或檢測中離散性較大時,宜增加檢測數量),每一施工單位所施工的樁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3根。 (3)預應力管樁的檢測數量應符合湖北省地方標準《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基礎技術規程》(DB42/489-2008)的要求。 (4)對施工過程中無爭議無異常的工程,施工前經單樁靜載荷試驗(包括深層平板載荷試驗及巖基載荷試驗),當極限荷載大于設計采用的極限承載力的1.2倍或最大加載量大于設計采用的極限承載力的1.1倍(試樁變形量大時取1.2倍)時,試樁數量可計入驗收檢測數量,但不得超過驗收檢測應抽檢數量的50%。 2、設計等級為甲級,單樁極限承載力大于15000kN的嵌巖樁,或設計等級為乙級、地質條件簡單、人工干作業成孔、施工過程無異常、直徑800mm及以上的端承型嵌巖樁,當進行單樁靜載荷試驗較困難時,成孔后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采用巖基載荷試驗確定端阻力,并據此推算單樁豎向承載力;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樁基,成孔后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采用深層平板載荷試驗或巖基載荷試驗確定端阻力,并據此推算單樁豎向承載力。 四、工程樁的完整性檢測的方法和數量除符合設計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樁身完整性檢測可采用低應變法、聲波透射法、鉆芯法,具體檢測方法應根據地質條件、樁型、施工質量可靠性、使用要求及檢測方法的適用范圍綜合確定,必要時應采用兩種及以上合適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 2、抽檢數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一般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 (2)多樁承臺每根柱下臺抽檢的樁數不應少于1根。 (3)單樁和兩樁承臺下的基樁、高強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直徑大于等于800mm的混凝土灌注樁均應全數檢測。 3、機械成孔的直徑大于等于800mm的灌注樁還應采用鉆芯法進行抽檢,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 4、抽查樁身混凝土實體強度、樁長、樁底沉渣厚度、持力層狀況時應采用鉆芯法。 5、當采用低應變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時,如判斷有疑問或懷疑有多個缺陷,宜采用鉆芯法、聲波透射法或坑探法進一步驗證。 五、樁基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檢測中,發現有不合格的基樁應加倍抽檢,并進行綜合分析處理。采用低應變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時,若加倍抽檢中仍發現有Ⅲ、Ⅳ類樁,應全數檢測。 六、墩基應全數檢測墩身完整性。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的墩基,應采用載荷試驗確定墩底承載力特征值,對荷載不大的墩也可進行單墩豎向載荷試驗,直接確定單墩承載力特征值,每單位工程抽檢數量不應少于3組。其他工程的墩基承載力的驗收檢測方法由設計單位確定。 七、對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較大的基樁,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單樁豎向抗拔、水平承載力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 八、預制樁施工完成后應進行樁身垂直度的檢測,抽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5%。當在基坑開挖中發現土體位移或機械運行影響樁身垂直度時,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 九、人工挖孔嵌巖樁在樁底應力擴散范圍內有可能出現相對軟弱夾層、洞隙等不良地質條件時,設計單位應明確在終孔前檢驗孔底下3倍樁身直徑或5m深度范圍內有無土洞、溶洞、破碎帶或軟弱夾層等不良地質條件。 十、基坑工程、邊坡工程的基樁檢測按設計文件及相關規范執行。 十一、檢測機構應嚴格按《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和《建筑地基基礎檢測技術規范》(DB42/269)的相關要求進行檢驗并出具檢測報告。采用鉆芯法檢測時還應提供樁身混凝土強度、樁長、樁底沉渣厚度、持力層狀況及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或天然濕度單軸抗壓強度標準值的檢測結果。 十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原市建委下發的《關于印發〈宜昌市樁基工程試驗檢測技術規定〉的通知》(宜市建[1999]111號)、《關于樁基工程試驗檢測的補充技術規定》(宜市建[2000]163號)同時作廢。 十三、本通知實施過程中,若與國家新發布的標準、規范、規程不一致,按國家新發布的標準、規范、規程執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3月22日 |
上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